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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下称《通知》),督导金融机构第一时间迅速响应救灾需要,认真做好防汛救灾和受灾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通知》要求在京各银行机构统筹调度信贷资源,加大对受灾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积极助力市场主体复商复市、恢复生产。
对受汛情影响暂不能营业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抽贷、压贷、断贷。强化续贷和“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推广,可“一企一策”给予调整还款安排等纾困支持。
《通知》支持在京各银行机构为受灾情影响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客户、涉农客户及个人客户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在贷款主体、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安排、担保方式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针对性。原则上专属金融服务在准入条件、产品定价等方面显著优于本行其它同类产品。
对确因受灾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通知》指出,银行机构可灵活调整消费贷、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同时,《通知》明确将加强货币政策工具保障,单列1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和50亿元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工作。
对房山、门头沟、昌平等受灾严重地区企业的票据融资,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的信贷业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挥融资增信作用,为受灾在保户提供展期、续贷、调整分期等还款安排。农业担保机构对京郊受灾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农业经营主体免收12个月担保费。对于房山、门头沟、昌平等受灾严重地区新增的符合再担保政策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鼓励融资再担保机构对直接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